浙人社发[2010]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1号),现就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工作站: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和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申请设站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见附件,可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hrss.gov.cn下载),由各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三、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向申请设站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要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设站单位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杜绝虚报。申报工作要突出重点,优先考虑参与国家、省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
新一批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不再另行发文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经各地、各部门推荐,未能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中择优研究确定。
国家和省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10年3月1日前将《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8份,佐证材料一般不超过20页)报送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附电子文档。
联系人:黄峰
通信地址:省行政中心2号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邮编:310025
联系电话:0571-87052533
E-mail: huangfeng@zjrs.gov.cn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