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
按月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从今年7月起至年底,对我省离校后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实行按月统计上报制度。现就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内容
各地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4号)要求,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按月统计上报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月统计表(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月统计表,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市统一汇总后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上报省厅。
(二)各地要十分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上报工作,落实统计上报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处室,安排专人负责。各市要将责任处室负责人及经办统计人员名单报省厅。
(三)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各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将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动态报当地政府,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省厅将及时通报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并把各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下半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督查活动的重要内容。
为全面了解各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市根据省厅《关于定期报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1号)要求,对上半年以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要求反映全面,数据翔实,并与7月份相关报表一起上报省厅。
联系人:刘家政,联系方式:0571-87055240。
电子邮件:zjrcc@163.com
附件: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月统计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