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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浙江省第二届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通知
文 号: 浙组通[2009]22号
正 文:

浙组通〔2009〕22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二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机关各部门: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全省广大公务员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争创人民满意的业绩,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七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09〕6号),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结合中央四部门的评选表彰,组织开展浙江省第二届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队伍中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群众公认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重点面向基层一线的个人和单位,其中“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在工作5年以上、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公务员中评选。

(二)推荐表彰名额

  本次全省拟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23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21个,其中,“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对象杭州、宁波市各推荐1-4名,温州市推荐1-3名,其他各市推荐1- 2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对象杭州、宁波市各推荐1-2个,其他各市推荐1个;省级各部门(单位)有合适对象也可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国家安全厅、省地方税务局可以系统为单位各推荐1名个人和1个集体;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监狱、劳教)、省法院、省检察院可各推荐1个集体。在全省推荐的基础上好中选优,向国家推荐1-3名先进个人和1个先进集体。

二、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优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堪称楷模;

3.坚持正确的事业观、政绩观,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奋敬业,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4.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工作首位,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好事,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5.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直接、有力的措施,在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斗争中取得突出业绩;

7.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尽职,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积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成绩显著;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廉洁自律,纪律严明,作风公道正派,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完善,运行规范高效,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各地、各部门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直接服务对象意见。对推荐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要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上报。

  各市推荐材料经市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加盖公章,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统一上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各部门(单位)有合适人选也可推荐,推荐材料按管理权限分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国家安全厅、省地方税务局等推荐材料按管理权限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评定拟表彰对象,同时择优评选出上报全国第七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二)工作要求

1.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标准,好中选优,确保拟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拟定人选时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

3.坚持面向基层一线的原则,县处级比例从严控制。

4.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所推荐“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选的排序,认真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附件2)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附件3),并附200字左右的个人(集体)简介、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及公示材料等,一式5份,连同电子版(审批表可到浙江人事网下载,网址为:http:/www.zjrs.gov.cn)一同于5月20日前上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材料(包括以往的宣传报导、模范事迹及表彰决定、证明等)可另附。

四、表彰奖励形式

  经评选确定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于今年11月底前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其中,“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开展。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成立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六、宣传工作

  要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更满意”的主题,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使评选成为树立先进、学习先进、宣传先进的过程,成为弘扬公务员精神的过程。要深入宣传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格质量,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电话:(0571)87053141(传真)

  E-mail:   rstgwyzr@126.com

  联 系 人:董建春、沙小军

 

 附件:1.“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

        3.“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5月 5 日

 

 

主题词:公务员 公务员集体  人民满意  评选表彰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5月 6日印

 

附件下载: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09-05-06
主 题 词: 公务员 公务员集体 人民满意 评选表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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