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 浙江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工作 |
| 索取号: | 06-040 | 生成日期: | 2007-08-28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事厅 | 文件编号: |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 |
| 记录形式: | 电子文本 | 责任处室: | 厅军官转业安置处 |
| 关键词: | 军转干部 随调配偶 |
一、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条件 (一)随调配偶应具备的条件 1.随调配偶必须是军转干部的已婚配偶,具有干部身份或属城镇户籍并经县及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职工。 2.随调配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3.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如: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随调 1.军转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军转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 2.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二、随调配偶档案必须具备的材料 (一)国家干部身份者,属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参加工作的,应具备大中专院校学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政审表;属招干或以工代干转干的,应具备市以上人事部门吸收录用干部(以工代干转干)审批表或大军区以上军队吸收录用职员登记表。 全民、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工人,应具备经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招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二)职工转正定级和历次调资晋级的审批表。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材料。 (四)党(团)员的入党(团)志愿书和党员登记表。 (五)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合同书。 (六)近期体检表。 三、档案材料内容要真实、准确。档案材料中有涂改的,要作出说明,并由审档机关加盖修正章。 四、随调配偶安置报到工作与军转干部同时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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