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浙职改字〔1986〕10号、《浙江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宏观控制意见》浙人职( 〔1998〕204号)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评审、审定或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或虽然没有取得相应资格但确有真才实学;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其他必要的条件。 聘任程序: (一)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要求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三)由行政领导、专家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聘任小组(对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或专业,须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技术或艺术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评议的基础上,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四)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确定受聘人员。签订聘约; (五)公布聘任结果,颁发聘书。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的需要,可以采用竞争上岗的办法,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聘。 岗位聘约的签订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终止聘约的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聘约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根据各个专业不同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一般在一至三年之间,也可根据课题、项目的周期聘任。 聘约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考核制度,制定各具特色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聘后考核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可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和结果应在单位内公开。 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结果须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考核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的,可以短期聘任或高职低聘,但应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改进;不合格的应予高职低聘或解聘。考核结果不合格又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