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在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标准条件,均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一、申报办法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信息发布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高评委年度评审计划,刊登于浙江省人事编制网(www.zjrs.gov.cn)的“专家职称博士后”业务栏,供申报人员查询。 四、评审结果的公示、公布和发证 评审委员会经过专业审议组审议、评委会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评审结束后,评价机构对评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价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评价机构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系列主管部门发文公布,颁发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分别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评委会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五、评审材料归档 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如评审表、考核表等)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文件链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