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人才人事工作业务>引进国外智力
信息名称: 外国专家证的办理
索取号: 06-042生成日期:1994-04-29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事厅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
记录形式: 电子文本责任处室:省外国专家局
关键词: 外国专家证 办理
内容概述
介绍外国专家证的发放对象、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期限
信息内容

  一、办理机关:省外国专家局和各市外国专家局

  二、发放对象

  《外国专家证》分文教类和经济技术类两种。

  (一)文教类《外国专家证》发放对象:

  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应聘在你市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证》发放对象: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你市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应聘在你市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你市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4.应聘在你市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三、申请材料

  (一)已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副联;

  2、有效护照及工作签证复印件;

  3、2吋免冠彩色照片3张;

  4、聘用合同复印件;

  5、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6、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限;

  7、随行家属须提供第2、3、5、6项材料,其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免第5项材料。

  材料第4、5项如在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交。

  (二)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仅限经济技术类)的:

  1、聘用单位申请报告(须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

  2、《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表一式两份(下载:www.zjrs.gov.cn外国专家栏目下);

  3、个人简历(包括学习和工作经历)中外文各一份;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5、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有效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7、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8、聘用合同;

  9、2吋免冠彩色照片3张;

  10、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限;

  11、随行家属须提供第6、7、9、10项材料,其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免第7项材料。

  (三)从境内其他单位转聘的:

  1、聘用单位申请报告(须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

  2、按外国专家类别填写经济技术类或文教类《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下载:www.zjrs.gov.cn外国专家栏目下);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证明原件;

  4、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证复印件;

  5、个人简历(包括学习和工作经历)中外文各一份;

  6、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7、经济技术类聘用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文教类聘用单位须提供聘请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出具的审核同意件;

  8、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9、聘用合同复印件;

  10、2吋免冠彩色照片3张;

  11、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限;

  12、随行家属须提供第4、8、10、11项材料,其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免第8项材料。

  (四)原单位续聘的:

  1、聘请单位申请延期公函(须注明延期原因、申请延期的期限及专家资料变更说明);

  2、按外国专家类别填写经济技术类或文教类《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下载:www.zjrs.gov.cn外国专家栏目下);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证复印件;

  4、有效外国专家证;

  5、聘用合同复印件;

  6、文教类须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出具的审核同意件;

  7、2吋彩色免冠照片3张;

  8、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限;

  9、随行家属须提供第3、7、8项材料。

  四、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

  除中央部(委、办)属和省属在杭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外,其它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 受理及审批

  1.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联系人:奚灵平;电话:0571—87052536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