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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02-049生成日期:1997-06-09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事厅文件编号:浙人计〔1997〕108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
记录形式: 电子文本责任处室:厅综合计划处
关键词: 增人 计划卡 管理
内容概述
明确增人计划卡管理的范围、对象和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检查以及监督的具体要求
信息内容
 

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

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编委办公室,省级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是建立健全人事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同时,要加强与组织、计划、财政、劳动、民政、教育等部门的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把关,确保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有效实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过快增长,改进计划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增人计划卡的管理范围与机构编制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增人计划卡管理的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中需要新增加的人员。包括按国家规定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转业军(警)官、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社会其他人员中招收录用、分配和调入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工作,定期对本地区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逐步予以完善。

第五条 增人计划卡是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首要凭据,也是人事部门检查人员计划落实情况和核增工资基金的主要凭证。

第六条 增人计划卡实行一卡一人,每年由省和市地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核发。当年发放,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第七条 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及专项计划是核发增人计划卡的主要依据。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级各部门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分解下达和调整年度及专项人员计划指标时,应同时将增人计划卡核发给所属机关、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新增人员,必须事先如实填写增人计划卡,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计划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办理进人手续。没有增人计划卡的单位一律不能进人。

第九条 各单位使用计划期内自然减员、机械减员的空额指标增人时,必须事先凭减人手续向同级政府人事计划部门补领增人计划卡后方可按第八条办理增人手续。

第十条 政府人事计划部门凭增人计划卡核定人员与工资计划;工资基金管理部门凭增人计划卡和录用、接收、安置、调任、转任、招聘、招工通知及报到证等人事关系转移凭证,追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负责收回增人计划卡,交同级人事计划部门汇总备案。凡是未凭增人计划卡办理手续的新增人员,一律不予核认,不得增加工资基金和调资晋级。

第十一条 中央驻浙和省驻各市(地)、县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人员计划核发相应的增人计划卡,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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