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强化政府人事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并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计划管理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计划形式和手段,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发展方向、规模、速度、结构和布局以及劳动报酬所进行的部署和安排。主要包括人员计划管理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第三条 人事计划管理贯彻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 省人事厅是人事计划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人事计划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事计划管理的范围 (一)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二)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三)按有关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人事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计划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计划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编制并实施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 (三)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布局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按照国家分配政策,宏观指导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关系,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健全人事计划管理制度,完善人事计划管理办法,提高人事计划管理水平。 第七条 人事计划的主要指标 (一)人员计划指标 1、基期人数。 2、计划期新增人数: (1)机关单位招考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从社会招收人员和接收安置国家统一分配人员(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转业军官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 (3)调入人员; (4)其他增加人员。 3、计划期减少人数: (1)自然减员(退休、退职和死亡等); (2)机械减员(调出、上学、参军、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等); (3)其他减少人员。 4,计划期末控制人员数。 (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 1、基期工资总额数。 2、计划期内新增工资总额数: (1)新增人员增资; (2)转正定级增资; (3)机关工龄,事业单位教护龄津贴自然增长增资; (4)上年增资项目翘尾(包括上年新增人员工资翘尾、转正定级工资翘尾、调资工资翘尾); (5)晋职晋级增资; (6)增加奖金; (7)其他增资项目。 3、计划期减少工资总额数: (1)减人减资; (2)掉尾工资(包括减人掉尾工资、调资掉尾工资); (3)减员与补员工资差额; (4)其他。 4,计划期末控制工资总额。 第八条 编制人事计划的依据 (一)计划期党和国家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计划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重点发展领域及相关政策; (三)财政收支情况和行政、事业费开支状况;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新增劳动力资源及可供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的程度; (五)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情况; (六)基期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预计执行情况。 第九条 编制人事计划的方法和程序 编制人事计划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原则,采取统计、分析和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地进行。具体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编制以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增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二)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增人计划,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本县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人员计划;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工资总额计划,一并报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三)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级各部门在对各县(市、区)和直属各单位上报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1月底前连同详细的文字报告和说明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四)省人事厅在汇总、审核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年度计划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人事部下达的计划指标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以及落实各项计划的保证措施,于每年年底前下达给各市地和省级各部门。 (五)各地区、各部门将省人事厅下达的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基层单位执行,并抄报省人事厅备案,抄送同级计划、劳动和银行等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 在计划期内,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下达专项人事计划的,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下达。 第十一条 人事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省人事厅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修改计划。 第十二条 人事计划的执行实行编制、计划和工资基金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和上级下达的增人计划以内新增人员,按照《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规定,凭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按照《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后,由基本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工资。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依据核定的编制和年度人员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变化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定期进行审核,保证人事计划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工人和临时工,列入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和合理的人员比例内。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收或调入工人,必须在编制和年度人员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报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凭《增人计划卡》办理招工或调入手续;招收临时工要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控制数量,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用。临时工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应予辞退;确因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人事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一般分集中检查和抽查两种形式。集中检查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为当年九月;第二次为下年度一月,结合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审进行。集中检查结果由各市地政府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人事厅。抽查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部署,省人事厅主要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要会同计划、劳动、财政、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对人事计划管理进行监督,维护人事计划的严肃性。对超计划增人增资的地区和部门,要在下年度计划中相应核减,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严格执行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人事统计信息工作,建立必要的基础台帐和报表制度,系统、全面地收集统计资料,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上级政府人事部门,为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加强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各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