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 索取号: | 02-042 | 生成日期: | 2008-01-01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事厅 | 文件编号: | 浙人发〔2008〕17号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 |
| 记录形式: | 电子文本 | 责任处室: | 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 |
| 关键词: | 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 |
|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发〔2008〕1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 元调整为485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415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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