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 索取号: | 02-040 | 生成日期: | 2008-01-01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事厅 | 文件编号: | 浙人发〔2008〕15号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 |
| 记录形式: | 电子文本 | 责任处室: | 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 |
| 关键词: | 精减退职人员 生活困难补助费 |
|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发〔2008〕15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69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8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 元调整为51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五、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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