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业务处罚 |
| 索取号: | 05-001 | 生成日期: | 1996-10-01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事厅 | 文件编号: |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 |
| 记录形式: | 电子文本 | 责任处室: | 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
| 关键词: | 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处罚 |
一、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浙江省人才市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四)《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十六条。 三、执法机构: 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四、行政处罚的要求: (一)一般要求: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行政处罚正确率达98%.办结率达98% ,避免出现乱处罚、不处罚以及违法处罚的现象,确保公平、公正、文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特别要求: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取证时,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审查批准;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并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流程图(点击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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