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行政复议 |
| 索取号: | 04-001 | 生成日期: | 2007-08-01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事厅 | 文件编号: |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 |
| 记录形式: | 电子文本 | 责任处室: | 厅政策法规处 |
| 关键词: | 行政复议 |
| 行政复议的程序、期限、示范文本、受理部门、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 一、申请受理: 5日内审查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调查取证: 决定受理的,于7日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由其按法定时限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依据;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三、复议审查: 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认为依据不合法或申请人一并提出审查依据申请的,于7日内将有关依据转送被申请人的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查处理,同时依法中止复议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 四、复议决定: 提出复议意见,报厅长或分管厅长批准,于60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结案后及时将案卷立卷归档。 行政复议流程图(点击下载) 行政复议申请书(点击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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