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除中央部(委、办)属和省属在杭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外,其它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43项)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三、条件: (一) 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 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华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 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以及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件。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浙江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六、相关表格:《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zjrs.gov.cn) 七、受理部门: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八、联系人:奚灵平,电话:0571—87052536。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