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 公务员辞职辞退 |
| 索取号: | 06-004 | 生成日期: | 2004-05-01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事厅 | 文件编号: |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 |
| 记录形式: | 电子文本 | 责任处室: | 厅公务员管理处 |
| 关键词: | 公务员 辞职辞退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一、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二、公务员辞退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辞退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文件链接:《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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