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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02-053生成日期:2000-06-21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事厅文件编号:财行〔2000〕1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
记录形式: 电子文本责任处室:厅综合计划处
关键词: 行政单位 财政 统一发放 工资
内容概述
根据三部委下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明确省级机关统发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
信息内容

    

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行政单位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行字[2000]10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编委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出发,把统发工资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按中央和省里的部署,抓紧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资发放保障机制。

    二、积极筹措资金,做好部门配合。各地要想方设法,首先保证工资资金及时到位,对于财政确实困难的乡镇,有关市、县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确保公务员和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同时要加强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及各“统发”单位之间的协作,密切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统发工资工作顺利开展。

    三、“统发工资”工作应着眼于规范管理和强化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对于条件成熟的市、县,可以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工资统发工作。

四、要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为贯彻中央有关精神,省政府四部门近期联合下发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意见》(浙财行字〔2000)4号),希望各地遵照执行。

    “统发工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布置,积极稳妥地推行此项工作,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资保障机制,并落实责任,今后如再发现拖欠工资情况,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行政单位推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准备工作。关于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将另行制定。

附件: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O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在经费安排上保障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的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

第六条 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行政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及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数。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分送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行政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并根据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为国有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目填列用款计划,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预算资金帐户和财政专户中划拨到“工资资金专户”。对财政可用财力不足以确保工资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资金,应先调入“工资资金专户”,用于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上,并提供工资明细表。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是否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行〔2000)85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逐步建立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管理的透明度,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人员编制和工资管理,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份起逐步对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实行由财政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办法(简称“统发工资”)。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统发工资”工作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量大、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希望各有关单位引起高度重视,并全力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统发工资”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浙江省省级机关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

          2、初次列入省级统发工资范围的单位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OO0年六月七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管理的透明度,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工资管理,逐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按照“单位定期自报、编制部门核实编制、人事部门核准人员及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统一代发”的原则;将财政负担的省级机关单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由原各单位财务部门分散发放改变为由财政统一委托银行以“个人工资卡”形式代发的一种管理方法。(对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发放,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范围: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省财政核拨经费、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上述单位的借用人员和临时工不在工资统一发放范围之内。具体实施分步进行,2000年7月份起先对省级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实施统一发放;从2000年10月份起再对省级机关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实行统一发放。列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省直事业单位统一发放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条 列入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初次列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工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国家和省明文规定的其他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项目,以及按规定在社会保障费中发放给个人的费用项目。以后随着预算管理的改革和个人工资性收入项目的进一步规范,再逐步将其他个人工资性收入项目纳入统发工资项目范围。

 第五条 统发工资工作由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和承办银行分工协作,省级各单位共同配合。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按照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负责本单位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及个人扣款等基础数据及变动情况的采集并录入计算机。要求于2000年6月25日前将本单位7月份《机关工作人员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工资发放汇总表》和软盘上报省编委办和省人事厅。从2000年8月起,各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如没有变动的,可不用上报;有变化的,只报变动人员的工资软盘和相关表格,并于每月25日前(遇公休假日提前一天或两天,下同)将变动人员的情况上报省编委办和省人事厅。

 (二)省编委办和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列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具体单位,并负责审定这些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实发人数、工资项目、工资标准及应发个人工资及生活费的数额;开发完善人事编制和工资管理软件,建立个人工资档案;按各单位复核、认定后上报的工资发放数据,生成汇总的工资发放光盘,并按单位打印工资发放明细表、变动情况表和汇总表;工资发放明细表退各单位一式两份,一份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用于单位内部的工资查询与核对;一份给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计算完整的个人代扣款和单位为个人缴款等财务事项处理的依据;变动情况表、汇总表连同工资软盘一式两份于每月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作为统发工资的依据。

 (三)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制度,协调与省编委办、省人事厅及承办银行的关系;负责确定代发工资的承办银行;开发完善财政内部统发工资管理软件,并负责统发工资各环节管理软件开发的牵头和协调工作;根据省编委办和省人事厅报送的统发工资光盘和有关资料,进行资金审核和预算安排,并按财政管理需要分别汇总,打印月工资汇总表;负责做好与统发工资有关的支出列报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将当月发放工资数据库文档于每月4日前传递给统发工资承办银行,并通过“省级财政资金结算办公室”将当月应发工资款直接拨到承办银行。

(四)统发工资承办银行负责开发完善银行内部统发工资管理软件;负责为列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免费制作“个人工资信用卡”;根据省财政厅传递的当月发放工资数据文档和财政拨来的工资款项按实发工资额于每月7日分解记入个人工资信用卡,同时按单位将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金、房租等按要求及时转入各单位开户行;并为各单位出具个人工资条,于每月7日(遇公休假日可延迟一天或两天)将个人工资条分送各单位;同时将各单位工资发放汇总表和个人工资发放情况反馈给省人事厅,以便进行核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汇总凭证盖上银行付讫章后及时送省财政厅;负责做好与统发工资有关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六条 管理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统一发放工资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资管理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对本单位每月上报的工资资料要实行签批制度。凡属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工资不实、或人员变动情况上报不及时的,由单位负责。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要按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统发工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项资料的审核工作,准确掌握工资发放动态情况。同时加强对统发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发情况进行检查。

(三)统发工资承办银行要按照省财政厅提供的工资发放资料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信用卡上,并按要求向单位提供个人工资条。若承办银行不切实履行省财政厅委托的代发工资业务,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差,单位或职工意见较大的,省财政厅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如由于承办银行的责任造成个人工资差错的,由承办银行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 其他相关问题

 (一)人员及工资基金管理。省级机关单位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后,对列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从2000年7月份起不再审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对尚未列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单位和人员仍按原规定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

 (二)代扣项目的处理。这次列入统发工资代扣的项目是指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所得税、社会保险金、房租等。由于这次统发工资不能包含各单位发放给个人的所有工资性收入项目,对这些代扣项目应扣款额的计算还不完整,因此,目前对这些项目由省财政厅委托统发工资承办银行统一代扣后仍返还给各单位;单位收到此款项后作“暂存款”处理,并结合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的津补贴收入,计算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的完整数额,与单位为个人缴纳部分一起,按原有办法和渠道缴纳。待个人工资性收入项目统一规范后,再由省财政厅统一代扣代缴。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如电话费、水电费等商品性、服务性收费,不列入统扣项目,由个人委托银行代缴。对机关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按现行规定每年缴纳一次,也暂不列入代扣项目,分别由个人和单位按原办法和渠道缴纳。

 (三)单位预算管理。由于2000年的预算指标已下达到各单位,从7月份起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后,省财政厅将以各单位7月份的应发工资额为基数,预计各单位2000年下半年的应发工资总额;同时按各单位2000年下半年应发工资总额的5%预留机动数;并按以上两项之和核减各单位2000年预算指标;从2000年10月份起由财政统发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比照上述办法处理。如2000年12月份工资发放后财政扣留部分经费有结余的,由省财政厅追加给单位;如财政扣留部分经费仍不足的,按差额核减单位其他经费。从2001年起,省财政厅将以上年12月各单位应发人员工资额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为基数,预计全年应发数,并以全年应发数的5%预留机动数,直接从各单位年初预算中扣除,年初上述预算指标不再下达到各单位。年终再按实发情况调整预算。

(四)承办银行确定。统发工资承办银行由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过公开招标,已确定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为统发工资承办银行。有效期为三年。

 (五)其他问题

  1、由于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数据库是根据各单位采集的基础数据所产生的,因此,个人对所发工资和离退休生活费有异议的,应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查询。

  2、用于发放工资和离退休生活费的个人工资信用卡报失后需补领的,可到省建行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3、对统发工资部分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列报支出,各单位不再列报支出。各单位年度预算的编报、专项经费报告以及会计报表等仍按现行渠道报送。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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