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编委办:
为应对当前严峻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形势,切实提高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力量的紧急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241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迅速贯彻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改革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关于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中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编办〔2005〕32号),对加快改革畜牧兽医体系,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力量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各级编办要充分认识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消除等待观望思想和等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再进行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思想,切实把加快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尽快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畜牧兽医体系改革推进缓慢的部分地方,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改革进程。
二、各级编办要按照国务院、中编办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同级农业等相关部门,从当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出发,在确保畜牧兽医队伍的思想稳定、人员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确保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畜牧兽医体系改革意见,抓紧制订周密的实施方案。
1.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饲料、兽药、种畜禽的管理和畜产品安全监控,指导畜牧业发展和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管理等工作,除个别地方已有行政机构外,列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切实加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与畜牧产业发展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2.按照执法主体在县、工作在乡镇的原则,抓紧实行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对乡镇实行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派驻制度。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的编制由各地按照确保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省政府(浙政发〔2005〕31号)文件的参考意见,在核定的县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3.要妥善处理好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关系。在改革中可采取先加强市、县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建设,随后再适时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办法,确保动物防疫力量得到有效加强,确保体系改革与动物防疫两不误。
4.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改革,要有利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其他重大疫病防控体系的建设,有利于当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机制的建立,确保基层防疫力量和技术支持体系不断得到加强,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确保给农民提供的服务得到加强。
三、各级编办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做好改革相关工作,力争在2005年底前完成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省编办将与农业等有关部门一起加强对各地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指导和督查。各市编办要将本市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汇总反馈省编办。
省编委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