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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浙编办[2005]106号
正 文:

各市、县(市、区)编委办公室、省级各部门、省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411号《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央编办关于转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我省将开展2005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
  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条例》赋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事业单位进行跟踪管理的重要措施。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年检的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的程序和办法
  (一)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2005年度年检时间为2006年1月4日至3月31日。
  (二)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年度报告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填写年度报告书后,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持下列材料到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单位住所证明;
  (3)对财政适当补助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须提交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对差额拨款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须提交上一年度末审计报告;
  (4)报刊类事业单位,还需提交新闻出版部门年检合格的报(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从事广告业务的,提交工商部门年检合格后的广告许可证复印件;
  (6)从事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年检合格后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在收到事业单位填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
  (四)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年检的事业单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五)省直各部门、省直属各事业单位的年检办法:
  各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分发给所属各事业单位,各事业单位将表格填好盖章后持上述材料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省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可直接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办理年检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凡2005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06年3月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05年度检验。对2005年7月1日后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07年3月31日前的事业单位,不参加本年度检验。
  (二)对年末实际情况与原登记情况不一致,且开办资金增减超过20%的,在年检时应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没有参加2004年度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不再参加2005年度年检,需重新办理登记。
  (四)对未在本通知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还将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根据省政府、省编委等文件规定,已经转为企业或撤销的事业单位,不再参加年检,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六)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对事业单位较集中的部门以及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等事业单位要主动上门服务、集中办公,帮助解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七)年检标记请各地以市为单位,统一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
  (八)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市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5月上旬前将年检总结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11楼1109室;电话:88395873、88395872。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发布机构: 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发布时间: 2007-09-28
主 题 词: 事业 单位 年检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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