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省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对省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这次检查的对象是:2007年6月30日前在省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省直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分中央部门驻浙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法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否重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是否遵纪守法;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合并的单位是否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等16项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 三、检查方法 这次检查采取部门(单位)自查和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单位自查: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学习《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布置本部门、本单位的检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除反映检查项目表所列16项内容外,还要反映包括在登记管理中的主要做法、经验和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内容。 (二)报送材料: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填写《省直事业单位法人执法检查项目表》,经主管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自查报告于9月30日前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人:陈晓娜,电话:88395873,传真:88395873) (三)抽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和《省直事业单位法人执法检查项目表》进行审查分析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抽查。 四、检查时间安排 这次执法检查时间为期6个月,7月至9月为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查阶段,10月至12月为抽查阶段。 五、检查情况通报 省编办将对省直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适时通报检查情况,对明显存在问题的事业法人单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这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执法检查,是《条例》颁布以来的首次检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实际,注重实效,确保这次执法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省直事业单位法人执法检查项目表 事业单位法人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检 查 项 目 | 肯定打(√) | 否定打(×) | 1 | 单位领导是否重视法人登记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 | | 2 |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否参加过培训 | | | 3 | 事业法人办公住所和证书上登记的是否一致 | | | 4 | 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标牌)和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加牌行为 | | | 5 | 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致 | | | 6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否挂在单位的醒目处 | | | 7 | 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 | | 8 | 财务是否独立,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 | | 9 | 是否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 | | 10 | 已登记单位有无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或自行停止活动一年以上 | | | 11 | 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 | | 12 | 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 | | 13 | 是否按时参加年检 | | | 14 | 被撤销、合并或转制的单位是否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 | 15 | 有无抽逃开办资金行为 | | | 16 | 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注:该表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自查,一单位一表,并连同自查报告上报 附件:关于开展省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执法检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