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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浙政办发[1996]162号
正 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9日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

  为了鼓励,吸引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都可申请来浙江工作。
    二、浙江省人事厅是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工作的机构。其所属的浙江省留学生工作站(与省人事厅专家处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工作站),具体承担为来浙江工作或短期服务的留学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新产品开发等科技活动,为留学人员兴办企业疏通渠道;为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申办科研资助经费;为再次出国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工作站在杭州市区建立留学人员公寓,为回国留学人员提供过渡中转住房。
    三、根据“公开竞争、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工作,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短期应聘者,不受退休年龄限制。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浙江的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可以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浙机构工作;可以在本省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在浙单位受聘担任信息员、推销员等;可以先回国,受聘于国内企业,再派往国外工作。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浙江自办或与国外合资兴办企业、研究所和合作从事技术开发、转让、经营等活动;可以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浙江投资;可以用自己的专有技术或资金向浙江省各类企业投资入股;允许进入外国公司担任代理商或从事外经外贸中介工作。
    四、愿来浙江工作的留学人员,可由工作站帮助联系落实单位,也可自行联系或通过亲属朋友联系。凡由工作站联系的留学人员,须与受聘单位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
    五、来浙江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向浙江省留学生工作站提交下列文件:
    1.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原件及成绩单。自费留学人员还须提供驻留学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
    2.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院校的邀请函复印件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进修不到二年者,须提供在某个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证明材料。
  ? 六、来浙江定居的留学人员,由接收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厅办理报批手续;国家人事部或国家教委分配来浙江工作的,凭人事部开具的介绍信或国家教委开具的《报到通知》,由本人到“工作站”办理接转行政关系等手续。上述人员与其随归或国内随调配偶及子女,可凭省人事厅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长住户口。落户所在地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费等;其配偶及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办“农转非”手续,所需指标由省计经委安排解决。
    短期应聘来浙江工作的,可凭省人事厅出具的证明到本省公安部门申报临时户口。
    七、已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到浙江投资或自办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审批。上述企业产品达到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兴办、领办、租赁各类企业或科技机构的留学人员,可在注册、贷款、税收、进出口等方面,本着同等条件优先、优惠的原则予以办理。
    八、凡应聘来浙江承担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和开发的短期回国留学人员,可提供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食、宿、交通费、研究费等)由接待单位负责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在聘期内有重大贡献的,工资待遇可参照外国专家标准发给,并给予奖励,时间超过半年的可带配偶。
    九、对来浙江工作时带进的,非职务、无权事纠纷的科技成果和重大项目,经按《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组织鉴定后,确认具有国际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按省人民政府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的规定,给予重奖;为本省引进利用外资的经济技术项目,凡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有经济效益的,可向受益单位提取该项目的引进费,引进费数额由回国人员与受益单位商定;将浙江产品成功地打入国际市场,确有经济效益的,可由受益单位给予一定的报酬,项目引进费和报酬在受益单位税后留利中列支。
    十、为帮助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设立浙江省留学人员科研活动专项经费,用于留学人员回国后的科研资助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的资助。有这方面需求的回国留学人员,可向浙江省人事厅提出申请。凡在国外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工作业绩突出者,急需的科研启动费,将优先解决,若所立项目属国际领先水平将予以重点资助。凡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可申请低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尚在国外进修的留学人员,愿来浙江工作的,在回国前可通过我国驻外使馆向浙江省留学生工作站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省留学生工作站将优先给予资助。
    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优先进博士后流动站。
    十一、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在编制、职称、工资、用人指标受到限制时,可向省编委、省人事厅、省职称办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追加。
    十二、留学人员的配偶,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接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另行安排,或由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安排。留学人员子女的入托和就读(中、小学)由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入托)的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十三、来浙江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一般不低于二室一厅),单位暂无住房的,由浙江省留学生工作站提供临时住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经费由聘用单位支付;若要求自购住房的,工作站可帮助联系房源。
    十四、凡在国外的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来浙江与有关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技术咨询等短期服务的,聘请单位可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可提供单程或往返机票。
    十五、留学人员进境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免税放行。超出免税限量范围的,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办理放行手续。
    十六、留学回国人员按规定所购置的一辆免税国产轿车(包括吉普车、旅行车、进口摩托车),确因工作需要,凭“工作站”出具证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予办理牌照,不受市地政府有关车辆牌照总量控制规定的限制。
    十七、由浙江省留学生工作站接收的留学人员,因私申请出国,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只要与受聘单位所签合同期满,由单位签署意见,“工作站”报省人事厅审批后,即可送省有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除合同另有规定,留学人员在浙江省内可自由流动;允许办理多次往返出入境的护照。
    十八、欢迎暂不回国的留学人员通过浙江省留学生工作站或直接与我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等单位联系,提供科技咨询、最新科技资料、信息、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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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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