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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1〕217号
文 号:
正 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1〕217号

 

各市、县(市、区)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的工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司法机关批准被停职审查的,在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补贴、奖金),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和省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津补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等)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国家和省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按受刑事、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停职审查期间的工资不予补调和补发。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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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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