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组通[2007]27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属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组织人事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组织系统信息化工作规划〉的通知》(组通字〔2006〕48号)要求,我省将建立浙江省高级专家信息库,现将专家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入库条件
1、热爱祖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获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或奖励,如: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浙江省功勋教师,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三名、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前三名、浙江鲁迅文学艺术奖等。
(3)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如:“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择优资助人员、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等。
(4)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
二、报送程序
1、确定入库专家
省直、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提出入库专家名单,提交党委(党组)研究审核确定;各地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入库专家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专家信息采集
通知入库专家,使用专家库数据采集软件(个人版)填报本人信息,所填报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3、信息审核上报
对专家填报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使用专家库数据采集软件(单位版)进行信息接收和汇总,并打印每位入库专家《专家信息表》1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汇总生成的电子文件一同上报。
三、有关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力量,确定人员,负责入库专家信息采集工作,并对上报信息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将举办专家库数据采集软件培训班,进行专题培训,并下发专家库数据采集软件(单位版和个人版)。
2、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在上报高级专家信息的基础上,按照中组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组织系统信息化工作规划〉的通知》(组通字〔2006〕48号)要求,抓紧建立本地区高层次人才库。在建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全国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体系标准》,确保与中央和省高级专家信息库标准统一、兼容互通、共建共享;省直属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也要抓紧做好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库的建设工作。
3、各地各单位要建立高级专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专家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重要信息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并做好个人信息更新的督促和审核上报工作。
4、请各地各单位于2007年12月20日前上报采集信息。各市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其他单位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单位及电话:
省委组织部人才办 0571-87057114、87057113;
传真:0571-87052214;电子邮件:rcb_zj@zjzzb.cn(组工专网);邮编:310025
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0571-87056712;
传真:0571-87052538;电子邮件:zjc@zjrs.gov.cn;邮编:310025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200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