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编办、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加强平安浙江、卫生强省和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订了《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二○○六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2004年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实现城乡一体的卫生监督管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
一、目的意义
制定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平安浙江”和“卫生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是切实解决当前农村食品卫生安全、医疗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高保障水平的迫切需要。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必要投入,确保一线卫生监督执法力量,改善卫生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政策依据。
二、工作目标
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保障全省人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健康与安全需要的卫生监督体系。
2007年底前,全省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设立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形成全省城乡一体的卫生监督网络,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基本得到覆盖,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2008 -2010年,全省卫生监督员素质和数量以及监督执法基本装备适应全省城乡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卫生监督监测经费基本得到保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成网络健全、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行政、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
三、指导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分步实施、规模适度、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综合执法、城乡一体。
四、机构设置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每2-4个乡(镇、街道)或6-12万人口设置一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的人事编制和财务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包括派出机构,下同)系监督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
五、编制标准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按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0.6~1名的标准核定,山区、海岛、经济发达、卫生相关产业和从业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卫生监督人员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派出,县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具体人数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卫生监督工作实际确定,但应优先保证派出机构的人员配备,每个派出机构的卫生监督员一般不少于4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由同级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考选用。
六、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和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社字〔2001〕13号)等文件要求,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一)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按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其中日常公用经费参照同类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定额标准核定。
(二)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开展所需卫生监督抽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奖励、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卫生监督着装、基本建设、卫生监督执法基本装备等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三)县级财政要加大对卫生监督执法基本装备和卫生监督人员业务培训的投入,逐步提高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含量和卫生监督员综合执法能力。省级财政视财力可能,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基本装备给予适当补助。
七、组织领导
县级机构编制、卫生、财政、人事等部门要从建设“平安浙江”和建设“卫生强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树立“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参考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市机构编制、卫生、财政、人事等部门的指导下,于2006年6月底前制定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具体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省市机构编制、卫生、财政、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政府负责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实施过程中的部门协调、监督检查和政策保障,并要把落实情况纳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省级机构编制、卫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将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情况等进行动态跟踪、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