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编办、财政局: 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国家级和个别省、县级自然保护区机构编制由省编委审批的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审批周期长、日常管理难以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根据效能建设和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就我省各类自然保护区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现有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仍按《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管理机构及事业编制由省编委审批,经费由省财政适当补助(具体见附表)。今后新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管理机构及事业编制改由当地审批,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由当地解决。 二、已享受省财政补助的省级保护区(龙王山保护区)和县级保护区(长兴尹家边保护区),仍由省财政按现行政策给予适当补助。今后,机构编制事宜改由当地审批,新增编制的经费由当地解决。 三、未享受省财政补助的和今后新建的省级、县级保护区机构编制统一由当地审批,经费由当地解决。 四、由当地审批的自然保护区机构和编制,报省编办、财政厅备案。 省编委办公室 省财政厅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