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当前各级领导班子面临换届、市县乡正在进行机构改革的实际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专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并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做好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省委副书记乔传秀同志代表省委、省政府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现将中央三部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克服消极腐败现象的迫切需要;也是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力保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学习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严肃干部人事纪律这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明确任务,严格要求,切实做好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中央三部办《通知》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当前要着重在抓管理、抓改革、抓督查上下功夫,见成效。要严格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确保机构改革取得成效。省直机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这次机构改革核定的内设机构和编制执行,未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和省编委批准,一律不得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得超编进人。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切实维护机构改革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遵守规定的机构设置限额,不得突破;坚决撤销要求撤销的机构,不得变通;严格执行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超配。在人员分流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坚决反对和防止不正之风。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制度和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建章立制,标本兼治。要进一步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力度,积极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全面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制;坚持并完善考试录用制度,严把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进口”关;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在干部录用、人员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工作中,都要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开。要通过一系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努力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公开程度和民主程度,真正从选人用人的机制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督机制,突出监督重点。当前,要重点查处那些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非法录用干部的案件,在机构变动时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案件,在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中严重违纪案件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中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案件等。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执行党纪政纪,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干部的,要从严处理,凡是参与弄虚作假的,不论情节轻重,都必须调离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并要依法按纪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工作落到实处。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关键在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深入学习贯彻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强大动力和行动指南,根据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三部办《通知》精神,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扎扎实实地推进这项工作。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带头自觉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逐条落实好《通知》中提出的有关要求。要加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敢于管理,善于管理,使之真正成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形象好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各地、各部门要对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特别是对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执行干部调配和工资政策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从而保证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取信于民。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检查的情况,请于9月20日前分别书面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混乱,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突破编制增加人员;有的录用和选拔干部根本不按规定,甚至“买官卖官”;有的通过制造“假挡案”、“假学历”、“假身份”,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塞进干部队伍等等。这些问题尽管是局部的、个别的,但对社会、对干部队伍建设、对干部人事工作的消极影响绝不可低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解决。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腐败现象,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严禁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增加机构编制、突破编制随意增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增加人员必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对擅自增加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予以纠正。对随意突破编制自行增加人员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人员和工资计划。 在当前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上级机关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严禁擅自增加机构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坚决防止先违规录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岗分流中“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等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把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进口”关。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录用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凡未经考试或不按规定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录用的人员,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招考单位,由录用主管机关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三、严格执行不准“以工代干”、“转干”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1983年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 四、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程度,坚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县以上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或人选出现空缺时,除不宜公开的职位外,应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确定任职人选。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要采取公告、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对于有重大问题嫌疑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众反映面较大的,要慎重对待,经集体研究仍确定为人选的,要向上级写出情况说明。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严禁个人或班子内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严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为干部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各级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指使档案工作人员或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未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经委托但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限期达标,经检查达不到标准的要取消其档案保管资格。严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明和鉴定。 六、严格执行干部调配和工资政策,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严禁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在调配工作中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个人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调入的,一经查实,立即清退。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99〕29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发放的管理,对自然减员和已经调离、被开除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和各类补贴、律形。凡有冒领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的一律追缴,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受到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工资,并不得违反规定调资。 七、推进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在干部录用、人员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专家选拔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规定、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在方式上,除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等形式外,还应区别不同内容、目的和对象,采取在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或举行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及电子自动查询等形式进行。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地区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行为的具体措施。当前查处的重点,主要是某些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非法录用干部案件,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案件,在公务员录用和职称等考试中严重违纪案件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中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案件等。对各类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问题,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其中凡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案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机关一定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决不姑息。涉及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干部的,必须从严处理;凡是参与弄虚作假的,不论情节轻重,都不得继续留在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对不够开除和辞退条件的,要调离原单位。 九、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出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都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整改的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把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 |